《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 》专门新增了相关条款,对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技术方面的要求以及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作出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全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案例一:7月1日,平乐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住建、应急、平乐镇政府,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高层住宅一楼公共门厅处正停放一着辆电动摩托车。车主称,是为了方便停放,回家后就把车开进大厅里。
案例二:7月1日,荔浦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住建局、房管局、房地产信息中心深入辖区各居住小区,开展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小区火灾隐患。检查中,发现一小区某单位后门的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电瓶车,在联系到车主后,当事人莫某口述说,当时停车的时候就是图个方便,未曾想那是安全出口不准停,更未曾想会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平乐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荔浦市消防救援大队责令电瓶车车主立即整改并处以200元罚款。以上两起处罚是新《实施办法》在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桂林市首次开出的罚单。
随后,大队执法人员以该起行政处罚为宣传切入点,现场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开展关于新《实施办法》宣传教育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负责本单位的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拟建、在建的居住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规定设置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
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及其电池充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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