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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务用车管理“能力作风建设年”系列宣讲之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九、交通事故处置)
发布时间:2024-05-01 17:27:50  来源:kuyou官网 分享至:

  原标题:开封市公务用车管理“能力作风建设年”系列宣讲之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九、交通事故处置)

  1.发生下列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按三角警告牌的使用要求在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c.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按三角警告牌的使用要求在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并报警:

  3.发生下列财产损失事故,除上述所列情形外,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按三角警告牌的使用要求在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后,双方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并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报警时应说明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人员伤亡情况、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是否存在逃逸等情况以及报警人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具备条件的,宜通过电子设备发送事故地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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