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非法洗海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小组会议精神,切实推进蓬江区非法洗砂洗泥整改工作,今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明确工作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多次联合各部门对辖区内12家陆地洗砂洗泥场所展开专项督导行动,着力推进辖区内陆地洗砂厂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引导洗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最近,蓬江分局在行动中发现并查处了一家涉水环境违法洗砂场,让违法企业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也给其他非法洗砂洗泥场所敲响了警钟。
2023年8月,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迳口村东方红猪场附近进行无人机航拍,发现附近一处洗砂工场有排放洗砂废水的嫌疑。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为江门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是做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原材料为河沙,产品为修筑高架桥的材料。主要生产设备为洗砂机1套,主要生产流程:河沙→分筛→清洗→输送→成品。该公司洗砂机未配套废水治理设施,洗沙产生的废水、清洗后的沙堆积水外溢地面后汇集,再通过潜水泵经软管抽到旁边三个大水坑中,而废水所流经的地面和流入的首个大水坑均未设置防渗漏措施。经委托采样检验测试发现其废水中含有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污染物,即该企业存在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蓬江分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蓬江分局就地查封该公司的洗砂机一套3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蓬江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2775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蓬江分局将本案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附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发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已导致非常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非法洗海砂洗泥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不仅改变河床形态,威胁行洪和航道安全,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和河道水质也会造成不利影响。从事陆地洗砂项目的公司应强化自身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要求,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治理设施,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蓬江分局始终格外的重视水环境安全,并将以坚定的决心全力以赴推动相关整改工作。下一步,蓬江分局将全面梳理相关规划和审批要求,对合法类洗沙洗泥场进行严格审批,加强日常监管执法,从严查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取缔关停非法经营的陆地洗砂场,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