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接群众举报,经我局在你处检查时发现你处碎石机制砂生产线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你处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近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某碎石洗砂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环保治污设施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生产设备做查封扣压。
2023年8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就群众反映南界村7组地脚窝,随信高速平靖关隧道口挖山毁林私自架设碎石厂,导致非常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现场核查时执法人员了解到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于2023年3月1日与杨某签订了安装建设碎石机制砂生产线合作协议,并负责对洞渣弃石来加工再利用。协议中明确说明在架设相关加工生产设备前,一定要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要求报批相关实施工程的方案、手续、环保措施。现场检查时发现碎石生产线建有一台颚破机、两台振动筛、两条传送带,机制砂生产线建有一个储水罐、一台压泥机,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传送带下面堆放有成品三堆石料和两堆石粉,约120立方,未采取覆盖措施,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了环境污染,存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决定对该弃渣场建设的碎石、机制砂生产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生产线负责人杨某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负责人:1.立马停止生产;2.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建设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下一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事后督查,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以案促改,以案强兵,充分的发挥执法办案的震慑作用,通过四个配套办法等多种手段,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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